黑人参六品九级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

六品黑人参使用集安边条园参为原料制作而成,共分九个品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六品黑人参(集安边条园黑人参)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集安边条园黑人参的等级分类和技术鉴定,也适用于集安边条园黑人参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2.术语和定义

 

品黑人参原料集安边条园参

种植5年以上

 

 

3.原料规范

 

3.1

边条园参 biantiao ginseng

人参中具有三长(芦长、主根长、支根长)的人参。

注:俗称“边条人参”。

 

3.2

人参芦 ginseng rhizome

人参主根上部的根茎。

 

 

 

3.3

人参艼  ginseng  adventitious root

生长于根茎上的不定根。

 

3.4

人参主根 ginseng main root

人参根茎的主体部分。   

 

 

 

 

3.5

 

人参主根长  length of ginseng main root

人参肩部到支根上部的长度。

 

3.6

 

人参支根 ginseng lateral root

生长于人参主根下端较粗的分根。

 

3.7

 

人参须根 ginseng fibrous root

生长在人参主根、支根和不定根上的根。

 

3.8

 

疤痕 scar

人参根因病、虫、鼠害及机械损伤和人为损伤等原因留下的痕迹。

 

3.9

 

破肚 body cracking

生长过程中主根开裂的现象。

 

3.10

 

水锈 rusty root

人参表皮呈现铁锈颜色的现象。

 

3.11

 

浆气 secrosity

新鲜人参特有的体态光滑、圆润,质地饱满,汁液充盈的状态。

 

3.12

 

腿粗 diameter of ginseng lateral root

人参支根的直径。

 

 

4.六品九级分级标准

品黑人参以集安边条园为原料,按照原料状况,经炮制后,做如下等级分类:

六品一级

重量50克以上

芦须齐全,主根呈圆柱形,有明显支根2~3个,且粗细较均匀,黑色,无熏硫,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六品二级

重量40-50

芦须齐全,主根呈圆柱形,有明显支根2~3个,且粗细较均匀,黑色,无熏硫,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六品三级

 

重量35-40

芦须齐全,主根呈圆柱形,有明显支根2~3个,且粗细较均匀,黑色,无熏硫,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六品四级

 

重量30-35

芦须较齐全,主根呈圆柱形,有明显支根2~3个,且粗细较均匀,黑色,无熏硫,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六品五级

重量25-30

芦须较齐全,主根呈圆柱形,有明显支根2~3个,且粗细较均匀,黑色,无熏硫,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六品六级

重量20-25

芦须较齐全,主根呈圆柱形,有明显支根2~3个,且粗细较均匀,黑色,无熏硫,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六品七级

 

重量15-20

芦须允许部分残缺,主根呈圆柱形,分支1~4个,粗细允许不均,黑色,无熏硫,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六品八级

重量10-15

芦须允许部分残缺,主根呈圆柱形,分支1~4个,粗细允许不均,黑色,无熏硫,

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六品九级

重量10克以下

芦须允许部分残缺,主根呈圆柱形,分支1~4个,粗细允许不均,黑色,无熏硫,后发酵完全,口感醇厚,内外一色,不分层。

 

 

 

5.加工要

 

六品九级黑人参需按参九九(吉林省)参业有限公司炮制规范加工,分为炮制期和发酵后熟期,炮制期为81天,发酵后熟期为3年,发酵后熟期达到期满后为标准品,可包装上市。

 

6.理化指标

 

品九级黑人参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1

水分/%

12.00

2

灰分/%

总灰分

5.00

酸性不溶灰分

1.00

3

人参皂/%

Rg5

0.2

Rg3%)(Rg3(S)  (R) 之和

0.2

4

人参总皂/%

2.00

 

六品九级黑参的卫生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卫生检验/(个/g)(只满足于密封类产品)

菌落总数<104 霉菌总数<102

致病性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2

 

 

 

 

 

 

 

农药残留量/

mg/kg

总六六六(α-BHC、β-BHC、γ-BHC、δ-BHC之和)

0.20

总滴滴涕pp-DDEPP'-DDDOP'-DDTPP'-DDT之和

0.20

五氯硝基苯

0.10

六氯苯

0.10

七氯(七氯、环氧七氯之和)

0.05

艾氏剂

0.05

氯丹(顺式氯丹、反式氯丹、氧化氯丹之和)

0.10

嘧菌酯Azoxystrobin

0.30

百菌清Chlorothalonil

2.00

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

0.20

二硫代胺基甲酸盐类(Dithiocarbamates

1.50

嘧霉胺Pyrimethanil

1.50

戊唑醇Tebuconazole

0.40

 

 

3

 

有害元素/mg/kg

砷(As

2.00

铅(Pb

0.50

镉(Cd

0.50

汞(Hg

0.06

注:以上指标按干品计算。

 

7.检验方法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则 0211 规定的方法执行。

 

 

8.抽样方法

 

8.1规格等级检查

 

8.1.2 随机抽取样品 10 支,用标准米尺测量样品长度、直径,求其平均值;用感量为 0.1g 的天平称量单支重。

 

8.1.2 将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放置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无阳光直射处用目力观察(生心、空心、芦头应掰开检查)。

 

8.2 理化指标检查

 

8.2.1 水分的检测

 

应按照GB 5009.3-2016中的第一法执行。

 

8.2.3总灰分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4-2016 第一法的规定检测。

 

8.2.4 人参皂苷 Rg3的含量检测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通则 0512 的规定检测。

 

8.3卫生学指标检测

 

8.3.1卫生检测

 

8.3.1.1菌落总数检测

 

应按照 GB 4789.2 的规定检测。

 

8.3.1.2霉菌检测

 

应按照 GB 4789.15 的规定检测。

 

8.3.1.3大肠菌群检测

 

应按照 GB 4789.3 的规定检测。

 

8.3.2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8.3.2.1总六六六、总滴滴涕、五氯硝基苯、六氯苯、七氯、艾氏剂、氯丹的检测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则 2341 第二法的规定检测

 

8.3.2.2嘧菌酯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GB 23200.46 的规定检测。

 

8.3.2.3百菌清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NY/T 761 的规定检测。

 

8.3.2.4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GB 23200.8 的规定检测。

 

8.3.2.5二硫代胺基甲酸盐类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SN 0139 的规定检测。

 

8.3.2.6嘧霉胺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GB 23200.8 的规定检测。

 

8.3.2.7戊唑醇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GB 23200.8 的规定检测。

 

8.4有害元素的检测

 

8.4.1砷(As)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11-2014 第一篇 第二法的规定检测。

 

8.4.2铅(Pb)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12-2017 第一法的规定检测。

 

8.4.3镉(Cd)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15-2014 的规定检测。

 

8.4.4汞(Hg)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17-2014 第一篇 第一法的规定检测。

 

9.检验规则

 

9.1 一般规则

 

产品应按批提交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2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生产厂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9.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变化或更改工艺设计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正常生产,按周期要求;

d)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9.4 判定规则

 

9.4.1 规格等级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某一规格等级规定时,可按下一规格等级要求进行检验, 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不合格品。

 

9.4.2 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可对留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9.4.3 标签不符合 GB 7718 规定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10.标志、标签、包装

 

10.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按GB/T 191的规定执行。

 

10.2 标签

 

应按GB 7718规定执行,并标注原料产地。

 

 

10.3 包装

 

包装应用防潮、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外印有品名、规格、数量、贮存条件、运输条件、厂名、厂址、邮编、电话、出厂日期、产品条码、防雨、防潮、轻放等标志。

 

11. 运输

 

运输的交通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时必须防雨、防潮、防曝晒,小心轻放;严禁与有毒、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

 

12.贮存

 

成品黑参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温度不超过20 ℃、相对湿度不高于65%)、通风、防潮、防虫蛀、无异味的库房中,定期检查黑参的贮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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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5-2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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